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五届九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地研究,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1年4月29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1,560.00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韩世远 刘红霞 邬爱其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