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为2021年4月29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董事、高管和核心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6,716.90万股的2.3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56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6.6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6,716.90万股的2.03%;预留股票期权24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3.3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6,716.90万股的0.31%。
4、对激励时间模式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5、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 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 |
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 |
第三个行权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 |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 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
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附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注2: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行权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4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将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期权授予登记、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21年4月29日为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向107名激励对象授予1,56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99元/股。
三、本次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1年4月29日。
2、授予数量:1,560.00万份。
3、授予人数:107人。
4、行权价格:21.99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杨宁宁 | 董事、总经理 | 150.00 | 8.33% | 0.20% |
韩润 | 副董事长 | 90.00 | 5.00% | 0.12% |
姜广勇 | 董事 | 30.00 | 1.67% | 0.04% |
裘剑调 | 财务总监 | 30.00 | 1.67% | 0.04% |
核心骨干人员(103人) | 1,260.00 | 70.00% | 1.64% |
预留 | 240.00 | 13.33% | 0.31% |
合计 | 1,800.00 | 100.00% | 2.35% |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1年4月29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60.00万份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满足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1年4月29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九阳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2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1,560.00万份股票期权。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首次授予的1,560.00万份股票期权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9,763.18万元,2021年-2024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19,763.18 | 8,332.15 | 7,576.65 | 3,138.01 | 716.36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规定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九阳股份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九阳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九阳股份尚需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期权授予登记、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九、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监事会决议;
3、 独立董事意见;
4、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5、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