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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公司代码:600614 900907 公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由于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1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主要控股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鹏起置业(淮安)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50.6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00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净利润指标错报≥净利润5%净利润2%≤错报<净利润5%错报<净利润2%
资产总额指标错报≥资产总额1%资产总额0.5%≤错报<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额0.5%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潜在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控制环境无效;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重要缺陷关键岗位人员舞弊;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重要缺陷未能及时进行纠正。
一般缺陷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其他缺陷。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金额500万元以上人民币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金额500万元以下人民币金额100万元以下

说明:无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负面消息各地流传,企业声誉重大损害。
重要缺陷违规并被处罚;公司决策程序导致一般失误;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企业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缺陷描述业务领域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潜在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本报告期洛阳鹏起因资金短缺导致经营情况进一步恶化,截止报告日,洛阳鹏起亦无解决资金短缺的可行性方案,并购洛阳鹏起形成的商誉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且存在减值的可能性较大,公司在本报告期未计提商誉的减值准备。财务管理督促实际控制人归还占用资金同时拓展资金来源解决洛阳鹏起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技能,确保公司财务核算合法合规,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潜在错报,而内以前年度违规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导致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财务管理公司将不排除采取诉讼手段要求实际控制人偿还占用至今并支付利息。
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用金额7.47亿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未能归还。
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潜在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发生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外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偏差。财务管理将督促管理层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坚持谨慎性原则,保障业绩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潜在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鹏起科技公司因以前年度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金额为15.82亿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未能解决。财务管理公司将不排除采取诉讼手段要求实际控制人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关于因违规担保涉讼判决执行部分,将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数量1个。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缺陷描述业务领域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对子公司管理根据《二级企业管理制度》,公司通过委任执行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参与所有二级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投资事项决策。本报告披露日,公司认为于2019年8月丧失对子公司丰越环保、宝通天宇的控制权,至今未取得进展,且公司表示丰越环保于2019年度以327.72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账面余额72,525.74万元的存货,未取得鹏起科技公司管理层批准,该存货处置未上报母公司;失控事项导致2020年度丰越环保和宝通天宇未参与合并。综合管理1、公司将继续规范公司治理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增强执行力。2、公司将要求全员加强学习,提高法律及风险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强化内部控制监督,降低制度流程的运行风险,使内部控制真正为企业发展提供监督保障作用。公司将不排除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收回子公司控制权及追究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之公司丰越环保、宝通天宇失控事项,公司目前尚未就相关责任人是否存在恶意失控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还需进一步核查。如果最终核查结果为是,公司将采取诉讼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计提商誉减值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减值测试工作,公司将尽快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减值测试评估,公司将依据评估结果做相应会计处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内部控制是一项动态运行且不断完善的过程管理活动,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公司前董事长刘玉女士私刻公司印章事项

公司前董事长刘玉女士,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5日私自刻制公司多枚印章,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截止目前,刘玉女士拒绝归还私自刻制的印章,私自刻制的印章仍在刘玉本人手中。公司尚不知晓刘玉及他人是否存在利用上述私自刻制印章做出有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特别声明:公司被刘玉私自刻制的全套印章无效,由私自刻制的印章所签署的一切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等,均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目前,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刘玉追讨刘玉女士私刻的印章,诉讼正在进行中。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侯林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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