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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26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00.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80%。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0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源环保”)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5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9日,并同意以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29日

2、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300.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0%

3、授予人数:34人

4、授予价格:9.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占当前总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6人)
李武林中国董事长、总经理35.0010.00%0.33%
季献华中国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32.009.14%0.30%
苏海娟中国董事、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8.008.00%0.26%
季勐中国董事25.007.14%0.23%
姜勇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1.003.14%0.10%
王辰中国核心技术人员5.001.43%0.05%
合 计136.0038.86%1.27%
二、其他激励对象(共28人)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共28人)164.0046.86%1.53%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00.0085.71%2.80%
首次授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盘价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首次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6.47元。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
300.001941.00757.98742.43355.0485.5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京源环保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条件己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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