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查阅国家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查询公司执行的相关会计政策,现对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国家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并要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之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格执行并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本次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3.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