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环审字(2021)1100119号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世纪星源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世纪星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我们发现,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世纪星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7宗涉及金额14,500万元,世纪星源公司对该部分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表明世纪星源公司在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上存在重大缺陷。
世纪星源公司尚未在2020年12月31日完成对上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世纪星源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五、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1100119号)签章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兵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毅凯
中国·武汉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