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联测科技 股票代码:688113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ance Electromechanical Technology Co., Ltd.
(启东市人民西路2368-237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测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前5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9.14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12.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16.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2021年4月1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8.50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19.1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17.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的平均静态市盈率48.50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数为63,7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4,558,920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22.8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全部内容。
(一)汽车行业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2018年至2020年,下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为新能源汽车和燃油汽车行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应用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收入占比分别为27.17%、42.45%和45.27%,应用于燃油汽车行业的收入占比分别为55.69%、39.55%和32.05%,合计占比分别为82.86%、82.00%和77.32%。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18年国内汽车市场出现28年来首次下滑,产销量分别比2017年下降4.16%和2.76%,2019年国内汽车市场产销量分别同比下降7.51%和8.23%,2020年国内汽车市场产销量分别同比下降1.93%
和1.78%。其中,2018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同比增长59.95%和61.66%,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同比下降2.20%和3.98%,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同比增长9.98%和13.35%。
近年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呈现额度收紧、补贴门槛逐渐提高的趋势。2020年,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内容包括: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等。
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主要取决于下游应用领域在动力系统的研发投入和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与下游行业产销规模并不具有完全正相关关系。若我国汽车行业景气度持续下降、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鼓励政策持续收紧,则可能造成公司下游客户生产经营状况不佳、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良后果,进而导致下游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需求的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456.98万元、14,070.59万元和19,136.57 万元,其中逾期应收账款余额为9,550.04万元、9,727.20万元和12,269.58万元,占比为76.66%、69.13%和64.12%;公司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比例为43.46%、40.20%和35.60%。截止2021年1月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回款比例分别为70.87%、52.16%、
8.94%。发行人应收账款存在逾期金额大、账龄长、回款不理想的情况,随着公司收入的快速增长,应收账款规模预计将继续增加,若公司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性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项目验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0,962.59万元、21,621.83万元和20,352.29万元,其中在产品占比较高,占报告期各期末存
货账面余额比例分别为80.56%、81.50%和85.72%,主要是公司的智能测试装备主要物料自发出至客户验收存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周期所致。
公司产品从生产到验收整体周期较长且不同项目间存在较大差异,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通常从签订合同到产品出库需3-9个月时间,现场安装需1-6个月时间,现场安装后经试运行或小批量生产达到客户终验收标准需3-9个月时间;此外,项目还存在因项目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客户现场安装环境、客户验收条件等因素导致项目合同签署至终验收周期较长的情形。若客户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对公司的产品及时进行验收,不仅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还将增加存货占款和延长公司货款回收周期,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四)重要原材料供给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境外厂商生产的重要原材料主要为电气控制类和电机传动控制类,具体类型包括扭矩传感器、功率分析仪、油耗仪、电池模拟器(含模拟电源)、测试台电机和四象限变频器等,上述原材料的采购规模较大,且在产品中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均构成产品的核心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采购上述重要原材料的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6.06%、38.23%和35.82%,且其中涉及境外厂商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占该类材料的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
87.39%、84.12%和69.04%。若未来国际贸易形势出现极端情况导致重要原材料采购周期变长、价格剧烈波动或无法顺利进口,且公司未能合理采取调整生产销售安排、修改产品设计、寻找替代性方案等措施进行有效应对,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与国际知名企业的竞争风险
由于我国动力系统测试行业相对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国际知名厂商以其多年的技术积累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目前发行人的技术水平与国际知名企业相比,在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均有不足之处。硬件方面的差距包括抗干扰性、测试精度、稳定性、实时响应能力等,软件方面的包括测试控制策略、测试理念、试验数据积累及运用、模拟仿真等。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集中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燃油汽车领域,并应用于船舶、
航空领域。除技术水平外,目前发行人在产销规模、生产工艺及品牌美誉度等方面与国际顶尖企业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发行人在航空领域作为市场的新进入者,由于航空发动机研发测试装备等领域长期被国外厂商把持,目前发行人的航空用智能测试装备的主要指标接近国际领先公司同等规格的产品,但产品型号不及国外厂商全面。若未来国际领先企业在巩固原有竞争优势的同时,补强在华业务的产品性价比、本土化设计与服务、装备和软件的开放性等方面,使市场竞争加剧,且发行人的技术创新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等不足以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新技术研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和动力系统测试验证服务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船舶和航空等细分领域动力系统测试,公司目前在研项目主要集中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和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公司的研发项目,尤其在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的研发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研发项目出现研发失败、研发成果无法产业化等不利情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赵爱国,李辉、郁旋旋、张辉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赵爱国持有公司19.52%的股份,李辉持有公司10.14%的股份,郁旋旋持有公司8.25%的股份,张辉持有公司6.97%的股份,四人合计持有公司44.88%的股份。
根据赵爱国与李辉、郁旋旋、张辉在2017年6月26日签订的《一致行动确认书》,《一致行动确认书》签署之日前,李辉、郁旋旋、张辉在行使股东权利中与赵爱国保持了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确认书》签署之日后,李辉、郁旋旋、张辉愿意在行使股东权利中继续与赵爱国保持一致行动。如各方对相关事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李辉、郁旋旋、张辉同意无条件与赵爱国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行动确认书》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有效期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满三十六个月止。如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或出现其他股东增持股份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将可能会影响公司现有控制权的稳定,从而对公司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八)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用于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江苏联测研发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58,204.38万元。由于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项目建设尚需较长时间,届时如果产品价格、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则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降的风险。其中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3,725.00万元,由于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项目建设尚需较长时间,若出现公司技术水平无法达到航空领域客户要求、航空领域客户减少向国产厂商的采购、国内同行业企业纷纷进入航空领域等较大变化,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项目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相关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则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840号《关于同意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80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6,37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1,455.892万股于2021年5月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联测科技”,证券代码为“68811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5月6日
(三)股票简称:联测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联测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113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3,7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558,920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141,080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00,000股,其中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800,000股,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赵爱国 | 9,310,500 | 19.5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黄冰溶 | 5,139,000 | 10.7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李辉 | 4,837,500 | 10.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史文祥 | 4,770,000 | 1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郁旋旋 | 3,933,000 | 8.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史江平 | 3,600,000 | 7.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张辉 | 3,325,500 | 6.9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中新兴富 | 2,376,000 | 4.9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慧锦投资 | 2,160,000 | 4.5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王圣昌 | 1,813,500 | 3.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1 | 久联投资 | 1,620,000 | 3.4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2 | 厚生投资 | 1,440,000 | 3.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 郁吕生 | 1,210,500 | 2.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4 | 仇永兴 | 1,210,500 | 2.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5 | 臻至同源 | 954,000 | 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47,700,000 | 100.00% | - |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投资者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4,550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55个。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数量为455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641,080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3%,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2%,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1%,该等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
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2月1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3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40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37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6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12%,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19.14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6,370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为12.19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发行人2019年和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093.65万元和7,043.19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2020年营业收入为35,848.85万元,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5、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su Liance Electromechanical Technology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4,77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赵爱国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2年6月26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7年6月26日 |
住所 | 启东市人民西路2368-2370号 |
邮政编码 | 226200 |
联系电话 | 0513-85636573 |
传真号码 | 0513-85636573 |
互联网网址 | www.qdceqi.com |
电子信箱 | zqsw@qdceqi.com |
经营范围 | 测功器、控制仪器、发动机自动化试验系统及其配套设备、备件、其他机械、计算机软件开发、制造、销售、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发行人为一家动力系统测试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提供动力系统测试验证服务。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米建华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联系人电话号码 | 0513-85636573 |
司10.14%的股份,郁旋旋持有公司8.25%的股份,张辉持有公司6.97%的股份,四人合计持有公司44.88%的股份。基于上述《一致行动确认书》中约定“如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赵爱国意见为准”,赵爱国实际支配合计发行人表决权比例达到44.88%。同时,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黄冰溶、史文祥、史江平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因此赵爱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辉、郁旋旋、张辉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1)赵爱国先生,董事长,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88年8月至2002年9月,历任启东测功器厂技术员、研究所副所长、电子工程部部长等职;2002年9月至2017年6月,任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6月至今,任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李辉先生,董事、副总经理,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机械制造专业。1979年9月至1982年1月,任启东卫龙电机厂职员;1982年1月至1983年9月,任启东测功器厂技术员;1983年9月至1986年6月,在南通职大机械制造与工艺专业进修;1986年9月至1995年1月,任启东测功器厂车间主任;1995年1月至2002年9月,任启东测功器厂技术副厂长;2002年9月至2017年6月,任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3)郁旋旋先生,副董事长,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70年8月至1998年6月,历任启东测功器厂工人、机修车间主任、总装车间主任、生产科长、经营科长、副厂长、党委副书记、厂长等职位;1998年7月至2002年6月,在启东市机械厂挂职;2002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张辉先生,监事会主席,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机械制造专业。1990年8月至1993年8月,任启东测功器厂技术员;
1993年8月至1996年8月,任启东测功器厂工艺员;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启东测功器厂研究所副所长;1999年2月至2001年2月,任启东测功器厂技术科科长;2001年2月至2002年2月,任江苏林洋华虹分公司副总工程师;2002年2月至2017年6月,任启东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公司现任董事如下:
序号 | 姓名 | 类别 | 任期 |
1 | 赵爱国 | 董事长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2 | 郁旋旋 | 副董事长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5.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6.17%
14.62% | 7.59% | 6.17% |
赵 爱 国 | 李辉 | 郁旋旋 | 张辉 |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3 | 黄冰溶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4 | 李辉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5 | 史江平 | 董事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6 | 陈然方 | 董事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7 | 沈飞 | 独立董事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8 | 融天明 | 独立董事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9 | 楼狄明 | 独立董事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序号 | 姓名 | 类别 | 任期 |
1 | 张辉 | 监事会主席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2 | 郭建峰 | 监事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3 | 沈根宝 | 职工监事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序号 | 姓名 | 类别 | 任期 |
1 | 米建华 |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2 | 李辉 | 副总经理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3 | 黄冰溶 | 副总经理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4 | 唐书全 | 财务负责人 | 2020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22日 |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 |
赵爱国 | 董事长 |
李辉 | 董事、副总经理 |
张辉 | 监事会主席 |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 |
史江平 | 董事 |
蒯锁生 | 总工程师 |
孙懿 | 常测机电技术部部长 |
李锋 | 常测机电技术部副部长 |
姓名 | 职务或关联关系 | 直接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
赵爱国 | 董事长 | 931.05 | 19.52% | 无 |
郁旋旋 | 副董事长 | 393.30 | 8.25% | 无 |
黄冰溶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513.90 | 10.77% | 无 |
李辉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483.75 | 10.14% | 无 |
史江平 | 董事 | 360.00 | 7.55% | 无 |
张辉 | 监事会主席 | 332.55 | 6.97% | 无 |
史文祥 | 史江平之父 | 477.00 | 10.00% | 无 |
郁吕生 | 赵爱国之妻兄 | 121.05 | 2.54% | 无 |
姓名 | 职务或关联关系 | 间接持股主体 | 间接持股比例 |
米建华 |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久联投资 | 1.86% |
陈然方 | 董事 | 慧锦投资 | 0.34% |
郭建峰 | 监事 | 久联投资 | 0.07% |
沈根宝 | 职工监事 | 久联投资 | 0.04% |
唐书全 | 财务负责人 | 久联投资 | 0.03% |
蒯锁生 | 核心技术人员 | 久联投资 | 0.27% |
孙懿 | 核心技术人员 | 久联投资 | 0.04% |
李锋 | 核心技术人员 | 久联投资 | 0.02% |
成立 时间 | 2015年9月29日 | 出资额 | 1,012.502万元 | 实收资本 | 1,012.50万元 |
执行事 | 米建华 | 注册 | 启东市人民西路 | 主要生产经营 | 南通市 |
务合伙人人 | 地址 | 2368号 | 地 | |||
合伙人构成情况 | 参见下表 |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为员工持股平台 |
序号 | 姓名 | 在公司的职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米建华 |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普通合伙人 | 552.8250 | 54.60% |
2 | 蒯锁生 | 公司总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81.0000 | 8.00% |
3 | 顾鑫 | 常测机电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3750 | 3.00% |
4 | 陆伟 | 常测机电总经理助理、常测机电电子工程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30.3750 | 3.00% |
5 | 顾兴飞 | 公司总经理助理、工程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25.3125 | 2.50% |
6 | 姚海飞 | 公司总经理助理、销售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25.3125 | 2.50% |
7 | 张傲 | 上海启常申软件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5.3125 | 2.50% |
8 | 杨拥军 | 公司总经理助理、电气生产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20.2500 | 2.00% |
9 | 张永波 | 上海启常申副总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2500 | 2.00% |
10 | 陆沛元 | 公司机械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2500 | 2.00% |
11 | 郭建峰 | 公司监事、常测机电总经理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20.2500 | 2.00% |
12 | 桂习军 | 上海启常申电气设计师 | 有限合伙人 | 15.1875 | 1.50% |
13 | 张红春 | 公司项目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12.1500 | 1.20% |
14 | 沈根宝 | 公司监事、公司生产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12.1500 | 1.20% |
15 | 陈海兵 | 公司技术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12.1500 | 1.20% |
16 | 顾赛泉 | 公司总经理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12.1500 | 1.20% |
17 | 孙懿 | 常测机电技术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12.1500 | 1.20% |
18 | 帅永建 | 常测机电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2.1500 | 1.20% |
19 | 张华永 | 上海启常申机械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0.1250 | 1.00% |
20 | 何平 |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 有限合伙人 | 10.1250 | 1.00% |
序号 | 姓名 | 在公司的职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21 | 沈建峰 | 常测机电销售部大客户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8.1000 | 0.80% |
22 | 钱林华 | 公司质检部副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8.1000 | 0.80% |
23 | 陈袁 | 公司及常测机电试验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8.1000 | 0.80% |
24 | 张健 | 常测机电采购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8.1000 | 0.80% |
25 | 唐书全 | 公司财务负责人、常测机电财务部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8.1000 | 0.80% |
26 | 皇甫喁卓 | 常测机电项目部副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6.0750 | 0.60% |
27 | 李锋 | 常测机电技术部副部长 | 有限合伙人 | 6.0750 | 0.60% |
合计 | - | - | 1,012.5000 | 100.00% |
序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 |
号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期限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赵爱国 | 9,310,500 | 19.52% | 9,310,500 | 14.62% | 36个月 |
2 | 黄冰溶 | 5,139,000 | 10.77% | 5,139,000 | 8.07% | 12个月 |
3 | 李辉 | 4,837,500 | 10.14% | 4,837,500 | 7.59% | 36个月 |
4 | 史文祥 | 4,770,000 | 10.00% | 4,770,000 | 7.49% | 12个月 |
5 | 郁旋旋 | 3,933,000 | 8.25% | 3,933,000 | 6.17% | 36个月 |
6 | 史江平 | 3,600,000 | 7.55% | 3,600,000 | 5.65% | 12个月 |
7 | 张辉 | 3,325,500 | 6.97% | 3,325,500 | 5.22% | 36个月 |
8 | 中新兴富 | 2,376,000 | 4.98% | 2,376,000 | 3.73% | 12个月 |
9 | 慧锦投资 | 2,160,000 | 4.53% | 2,160,000 | 3.39% | 12个月 |
10 | 王圣昌 | 1,813,500 | 3.80% | 1,813,500 | 2.85% | 12个月 |
11 | 久联投资 | 1,620,000 | 3.40% | 1,620,000 | 2.54% | 12个月 |
12 | 厚生投资 | 1,440,000 | 3.02% | 1,440,000 | 2.26% | 12个月 |
13 | 郁吕生 | 1,210,500 | 2.54% | 1,210,500 | 1.90% | 36个月 |
14 | 仇永兴 | 1,210,500 | 2.54% | 1,210,500 | 1.90% | 12个月 |
15 | 臻至同源 | 954,000 | 2.00% | 954,000 | 1.50% | 12个月 |
16 |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 - | - | 800,000 | 1.26% | 24个月 |
17 |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 - | 641,080 | 1.01% | 6个月 |
小计 | 47,700,000 | 100.00% | 49,141,080 | 77.14%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流通股 | - | - | 14,558,920 | 22.86% | 无限售条件 | |
小计 | - | - | 14,558,920 | 22.86% | - | |
合计 | 47,700,000 | 100.00% | 63,700,00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赵爱国 | 9,310,500 | 14.62% | 36个月 |
2 | 黄冰溶 | 5,139,000 | 8.07% | 12个月 |
3 | 李辉 | 4,837,500 | 7.59% | 36个月 |
4 | 史文祥 | 4,770,000 | 7.49% | 12个月 |
5 | 郁旋旋 | 3,933,000 | 6.17% | 36个月 |
6 | 史江平 | 3,600,000 | 5.65% | 12个月 |
7 | 张辉 | 3,325,500 | 5.22% | 36个月 |
8 | 中新兴富 | 2,376,000 | 3.73% | 12个月 |
9 | 慧锦投资 | 2,160,000 | 3.39% | 12个月 |
10 | 王圣昌 | 1,813,500 | 2.85% | 12个月 |
合计 | 41,265,000 | 64.78% | - |
战略投资者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 | 限售期 |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 800,000 | 15,312,000.00 | - | 24个月 |
合计 | 800,000 | 15,312,000.00 | - | - |
2、跟投数量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长江创新本次获配股数为8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获配金额为1,531.20万元。
3、限售期限
长江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无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6,0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1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7.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01倍 (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11元(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54元 (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0,624.00万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0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2021年4月28日止,联测科技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6,24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54,167,923.64元(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联测科技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072,076.3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236,072,076.36元。
联测科技变更后股本为人民币63,700,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416.79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苏公W[2021]B040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保荐费用 | 580.00 |
2 | 承销费用 | 2,500.00 |
3 | 会计师费用 | 941.51 |
4 | 律师费用 | 813.87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00.00 |
6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81.42 |
费用合计 | 5,416.79 |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一、2021年一季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一季度报告,本公司2021年1-3月和2020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一)公司2021年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 2021年3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变动比例 |
流动资产(万元) | 50,360.95 | 52,636.40 | -4.32% |
流动负债(万元) | 24,241.44 | 28,407.86 | -14.67% |
总资产(万元) | 63,402.35 | 65,701.61 | -3.5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2.46% | 33.95% | -1.49%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40.96% | 45.87% | -4.9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37,430.65 | 35,563.50 | 5.2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7.85 | 7.46 | 5.25% |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变动比例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7,772.41 | 2,379.45 | 226.65% |
营业利润(万元) | 2,083.62 | -16.02 | 100.77% |
利润总额(万元) | 2,063.55 | -26.03 | 101.2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755.29 | -44.09 | 102.5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738.60 | -18.63 | 101.0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7 | -0.01 | 102.5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6 | -0.00 | 101.0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81% | -0.16% | 103.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4.76% | -0.07% | 101.4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305.97 | -1,244.04 | 195.26%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7 | -0.26 | 195.26% |
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或未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安全事故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本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408870100100078669 |
常测机电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408870100100078784 |
本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513904712210816 |
常测机电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513904712510818 |
本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3060000010120100201912 |
常测机电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3060000010120100201881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承军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联系电话: | 010-5706 5268 |
传真号码: | 010-5706 5375 |
保荐代表人: | 何君光、邹棉文 |
联系人: | 何君光、邹棉文 |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张辉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转让股份的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⑥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⑦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出的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⑧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⑨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郁旋旋,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⑥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⑦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出的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⑧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⑨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冰溶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⑦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⑧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史江平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转让股份的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⑦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⑧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陈然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米建华、唐书全,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⑦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⑧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郭建峰、沈根宝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③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⑤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公司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郁吕生,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赵爱国的近亲属,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史文祥、王圣昌、仇永兴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包括中新兴富、慧锦投资、厚生投资、久联投资、臻至同源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蒯锁生、孙懿、李锋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③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黄冰溶、史文祥、史江平,承诺如下: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本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承诺,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
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①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②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③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
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赵爱国、黄冰溶、郁旋旋、李辉、史江平、陈然方、米建华和唐书全,承诺如下: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联测科技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新股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2、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介机构的承诺函
①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 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 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申报会计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④评估机构的承诺
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
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公司,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九、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和/或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其他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①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联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联测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联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联测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③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联测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联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联测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联测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联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联测科技、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④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联测科技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⑤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
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包括黄冰溶、史文祥和史江平,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③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权利未受限制及无重大权属纠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出具了承诺,确认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投资公司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系以本人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况;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未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或其它权利限制情形,未发生重大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质押、司法冻结、其他权利限制或者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4、社保公积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如果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发行人上市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足额补偿。
5、实际控制人配偶涉及相关仲裁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配偶郁卫红承诺如下:
①本人承诺, 赵爱国、郁卫红可通过借款等方式自筹资金, 除赵爱国持有之联测科技的股份外, 赵爱国、郁卫红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足以覆盖郁卫红因广西开元全体投资者股东要求回购相关事宜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若赵爱国、郁卫红通过借款等方式取得自筹资金, 赵爱国、郁卫红将根据资产情况, 与各借款方制定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 该还款计划将不涉及赵爱国所持有联测科技股份, 还款计划的制定及履行不会影响联测科技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赵爱国于联测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② 若因广西开元全体投资者股东申请对赵爱国所持有的联测科技股份采取保全措施且被法院准许或郁卫红因广西开元全体投资者股东要求回购相关事宜经仲裁裁决或其他情形需承担回购义务及连带责任, 本人将提供除赵爱国持有之联测科技的股份外的赵爱国、郁卫红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请求解除赵爱国所持有的联测科技股份的保全措施或进行偿还该等责任, 不会影响联测科技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赵爱国于联测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股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