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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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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5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组织开展了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了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完善,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总体来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之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情况,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订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21年4月28日总股本2,937,926,0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54,130,600.30元。

我们认为,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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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计提及核销的依据合理,能够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审议计提及核销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涉及资产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下属公司拟通过信用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和自有房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宜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要,缓解公司及下属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

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理财增效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考虑到理财产品较银行存款有较高的收益性,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报告和资料,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度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整体收益,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其次,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合法金融机构,公司拟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金融业务,且交易定价将依据市场公允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应是公允的,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决定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监管的金融机构(含中国电子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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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前会对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预估与测算,其中拟同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将按照符合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进行,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公司将严密监控相关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各种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理财暨关联交易事项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方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国有资本金注资前提供给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将向公司下达2019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金30,000万元作为对公司的资本投资,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计划将本次拟注资前的国有资本金3亿元以专项资金拨付的方式提供给公司使用。目前,前述国有资本金暂不具备国有资本金注资条件,根据关于国有资本金的有关规定,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将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情况将上述国有资本金以拨付的方式转为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公司使用,届时公司拟与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就前述国有资本金使用事宜签署《借款合同》,期限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我们认为本次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拨付款项给公司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推动公司项目的开展,且利率符合市场水平,决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前述款项拨付有利于加强公司资金的调度和安排,拟签署协议定价依据未偏离贷款利率市场的公允性,未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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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调整存贷款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就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重新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事宜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1)中电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拟重新签订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每季度对中电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中电财务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4)公司已制定《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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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7年1月实施换股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因而承继及承接了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十、关于在中电财务办理存贷款事项及相关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918,937,321.38元,贷款余额为人民币678,260,000.00元,委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事项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3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认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规定经营,经营业绩良好,根据我们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3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资金、信贷、中间业务、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经审阅,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末,公司(原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方证券(股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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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8)约2,470万股占该公司最新股权比例0.35%、持有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约199.69万股占该公司股权比例0.07%;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交通银行(股票代码:601328)131,065股占该公司最新股权比例0.00018%;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厦门象屿(股票代码:600057)808,555股占该公司最新股权比例0.04%;前述公司所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均为在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整合完成前已经存在,不属于报告期内新增的情形。此外,下属公司柏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长城计算机(香港)控股有限公司2011年并购控股前已存在债券投资,也不属于报告期内新增的情形。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控相关要求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未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公司定有《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出具的《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已真实反映了在正常经营中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均为经营性占用,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定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中的被担保方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担保余额约为139,974.89万元(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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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15.62%,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91,604.64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10.22%;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48,370.25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5.40%。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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