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阅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深层次、多方位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构建及完善状况,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博士。曾任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研究助理,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副主任科员,杭州市发展研究中心(杭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发展研究处、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处主任科员,副研究员。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二、2020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会议9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9 | 9 | 7 | 0 | 0 | 2 |
责,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时机,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而细致地现场了解,听取公司有关部门的汇报,提出了专业的建议和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积极配合,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三、2020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度,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履行了公司对外担保应有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我们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我们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以及薪酬情况
2020年度,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技能,忠诚、勤勉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公司已严格制定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并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认为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利润分配,维护了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
有投资者,切实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地作出相应的决策,为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2020年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规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工作中保证客观独立性,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运作、规范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1年本人将在履职任期内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增强董事会信息披露的诚信,董事会工作的透明度,坚决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签名):
朱狄敏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