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合并等内容;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同时承租人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的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租赁准则及其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于公司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