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流程,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内部审计的定义、适用范围、审计机构、人员和职能范围、系统管理、审计内容、审计人员的职权、审计工作流程、责任考核、职业道德等。
2 内部审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2.2 本制度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公司的分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2.3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 审计机构、人员、职能范围与信息披露
3.1 公司审计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系统管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2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负责全公司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部室、所属单位的审计协调领导工作,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3.3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4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3.5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6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3.7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3.8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验。
3.9 各级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在监督和促进本单位遵纪守法、执行公司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3.10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3.1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12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3.13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3.14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3.15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3.16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3.17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3.18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4 系统管理
4.1 审计委员会行使对整个公司审计工作的系统管理职能,对公
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和服务。
4.2 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送审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指导,不断改进工作。
4.3 审计委员会及各单位审计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组织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探索新的审计领域和审计方法,向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拓展。
4.4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公司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分步实施的阶段性目标并稳步推进,促进公司审计系统的规范化建设,使之尽快成为行之有效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5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4.6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4.7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5 审计内容
5.1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5.2 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5.3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5.4 对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任务书有关指标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5.5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5.6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5.7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基建、技改、技措、大修、维修、装修等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5.8 对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专项稽察。
5.9 根据需要选聘、续聘、更换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5.10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5.11 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5.12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5.13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14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15 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需要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6 审计人员的职权
6.1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该单位必须提供,不得隐瞒或藏匿。
6.2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决策等会议。
6.3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6.4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实施。 6.5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
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6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7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8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6.9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董事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终止。 6.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6.11 经董事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6.12 对公司有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6.13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权限。
7 审计工作流程及责任考核
7.1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于年初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对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部门)应当每年审计一次,对所属重点单位(部门)和经营管理重点环节应当每半年审计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审计。对内部应当审计的单位(部门)的审计覆盖面要达到100%,审计的时间段(审计时限)应当相互衔接,不留空档。 7.2 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
计工作计划、领导批示应在实施审计前的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7.3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部门应当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不少于二人),实施审计。
7.4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组织自查并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按照审计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7.5 被审计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资料,不得转移或者隐匿有关资产。
7.6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现场审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经领导批准,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应视问题性质报告公司或所属单位领导。
7.7 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下同)。《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部门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作修改,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如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结论与被审计单位意见存在分歧,应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作为附录收进《审计报告》,也可以在报告主体部分进行表述。
7.8 《审计报告》在经被审计单位确认后,审计部门应将确认后的《审计报告》报单位领导批准后下发。
7.9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整改事项的,审计部门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出具《审计整改通知单》下发给被审计单位。
7.10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抽查,对应整改未整改或未在整改期完成整改的,审
计部门视情节提出考核建议,纳入单位企业管理经济责任的考核。
7.11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具体、有操作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委员会及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和较大的管理问题依据以上制度向单位负责考核的部门提出考核意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问题严重的,除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外,还应当向单位领导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7.12 审计委员会及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如适用)
8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责任
8.1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8.2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8.2.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8.2.2拒绝、拖延提供或隐匿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该等资料的;
8.2.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8.2.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8.2.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8.3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3.1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
8.3.2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3.3 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8.3.4 泄露企业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8.3.5单位负责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会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3.6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3.7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8.4 审计委员会发现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的不合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5 审计委员会发现所属单位负责人员或者被审计单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9 附则
9.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改。
9.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9.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