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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拟公开挂牌转让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聚焦核心产业,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公开挂牌转让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事项。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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