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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青海春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007号公告),拟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拟修改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否则该提案不能作为临时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和表决: (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十天前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否则该提案不能作为临时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和表决: (一)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十天前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含会议召开当天)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加现场投票的,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参加现场投票。会议登记可以是现场登记,也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拟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股东身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出席会议股东相关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含会议召开当天)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加现场投票的,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参加现场投票。会议登记可以是现场登记,也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拟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股东身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出席会议股东相关情况的登记工作。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含会议召开当天)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参加现场投票的,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参加现场投票。会议登记可以是现场登记,也可以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 拟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以表明其在股权登记日具有股东身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出席会议股东相关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一百零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为使总经理及经营层的行为规范化,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原《章程》该条与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重复,予以删除并相应调整后续条款的序号。
增加: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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