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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1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文)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英文)CIG SHANGHAI CO., LTD.
股票简称剑桥科技
股票代码603083
注册资本252,220,566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8幢5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8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Gerald G Wong
实际控制人Gerald G Wong
联系电话021-60904272
传真号码021-61510279
互联网网址http://www.cigtech.com
电子信箱investor@cigtech.com
经营范围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和通信软件,计算机和通信网络设备维护;生产光纤交换机等电信终端设备(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的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通讯设备批发,通信设备制造(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生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29号文核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桥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467,88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5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68,241,729.4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936,329.45元后,公司实际筹集资金人民币328,305,400.00元。上

述资金已于2017年11月6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301号《验资报告》。

三、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剑桥科技于2017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2019年8月9日,剑桥科技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中信证券作为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对剑桥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剑桥科技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剑桥科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剑桥科技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剑桥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号文)核准,公司向1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224,80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9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49,999,993.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8,975,224.66元,公司实际筹集资金人民币731,024,769.10元。上

述资金已于2020年4月16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ZA10900号《验资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剑桥科技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披露时间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包括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剑桥科技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不存在未

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07号文”核准,剑桥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已于2020年4月完成,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将对剑桥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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