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准确把握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并经审核同意后公告。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4、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定期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时限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定期
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项股权投资或退出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及以上、单项股权退出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及以上的需及时进行披露;
(20)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拟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披露相关进展;
(21)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导致其投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应及时进行披露;
(2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6、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上
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规定,披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主要内容、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2、公司董事长审阅修订,提请董事会审议;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得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第十七条第1款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通报;
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派至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及投资项目经理应了解并持续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在得知参股公司发生第十
七条第1款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其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通报。
2、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临时报告进行审阅修订;
4、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投资者关系应遵循以下规定:
1、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2、投资者关系应建立完备档案,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记录。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沟通时,可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的提问进行回答。访谈内容如果需向外披露,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必须事先与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
负责保管,陪同人员只能在董事会秘书允许范围内向外界披露公司有关情况,如果发生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等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追究当事人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部门负责拟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九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一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第二步:由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第三步:由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负责整编;
第四步: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步: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第六步: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步: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具体程序为董事会秘书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如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履行以下各自口径的审批程序进行披露后及时传董事会和监事会各成员传阅: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以监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
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的能力。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6、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等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前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项目经理和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承担被投资企业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十章 档案管理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