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期本公司发现存在如下法律事项:
1.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丰汇珠宝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2004年8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证执字第14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丰汇珠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美金66万美元及利息,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广东省深圳市商业银行黄岗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4年4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二字第21-1139号执行令:要求深圳市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义务;2004年9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21-1139号查封通知书:(1)查封我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侧都江堰市地税局与都江堰市天然气公司之间4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查封我公司位于成都市春熙路王府井大厦B座13楼 A单元房产。
3.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锅炉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2004年10月9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公司给付原告货款526,800元及利息损失100,510元。
4.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麦达矿产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许宗林借款担保一案,2004年10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西安麦达矿产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许宗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西安南北石材销售中心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1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安装费1,463,278.55元,违约金65,226元。
6.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拓普森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4)西民三初字第151号、第152号、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西安拓普森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计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6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贷款本息1972.63万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6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贷款本息1242.69万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款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新民督字第137号支付令:要求我公司支付申请人分红款362万元。
10.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拓普股份有限公司、许宗林借款担保一案,2004年11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西安海拓普股份有限公司、许宗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市华丽路支行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判决后(此判决书已刊登于200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4年11月24日西安市农工商总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2004)新民督字第146号支付令:要求因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所持有的达尔曼法人股980万股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给光大银行深圳市华丽路支行,而要求我公司赔偿2300万元。
12.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路支行与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生产资金管理所、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光大银行借款4000万元,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以登记在西安市新城区生产资金管理所名下的达尔曼法人股1690万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3.2004年11月24日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2004)新民督字第147号支付令:要求因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所持有的达尔曼法人股1690万股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路支行,而要求我公司赔偿6800万元。
以上各项共涉及金额22,192.90万元人民币、美元66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二、公司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