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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事前充分听取了中小股东的意见,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活动已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形成了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检查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0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列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占用;报告期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当期无对外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

独立董事:杜坤伦、徐国祥、谭丽丽、刘俊海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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