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书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于《关于支付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很好地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2020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的 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定价为原则,价格合理、公平,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亦未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项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需求、资金安全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暂时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许尤洋 刘志云 凌建明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