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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空港:厦门空港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2020年度独立董事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共有四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郑学实先生、许尤洋先生、刘志云先生、凌建明先生。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如下,其中郑学实先生因连任满六年已于2020年12月24日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序号姓名出任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凌建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2郑学实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3许尤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4刘志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凌建明先生:工学博士,现任同济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交通运输工程学院院长,民航飞行区设施耐久与运行安全重点实验室主任,道路与交通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分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世界道路协会(PIARC)技术委员会委员,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交通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2020年5月9日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0年度我们出席了公司历次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前我们认真审阅公司为我们提供的历次会议审议材料,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我们以勤勉的态度,在与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投了赞成票,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0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均参加了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等各方面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各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备注
赵鸿铎33300
郑学实66600
许尤洋66600
刘志云66600
凌建明33300

2020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实施细则召开会议,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三)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公司共召开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确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各位独立董事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姓名本年召开股东大会(含临股)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备注
赵鸿铎22
郑学实22
许尤洋22
刘志云22
凌建明20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在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全部系经营性占用。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情况。

(四)对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的审查

1、在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提名郑学实先生、许尤洋先生、刘志云先生、凌建明先生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简历,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提名陈斌先生、王良睦先生、汪晓林先生、梁志刚先生、蒋中祥先生、黄晓玲女士、朱昭先生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在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任职条件,被聘任者的经验和学识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2020年未披露过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在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审计委员

会及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很好地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充分反映了公司2019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0年4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5月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9781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23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共计155,754,630元。公司2019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按期完成了分配方案的实施工作。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已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梳理,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公司未履行承诺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完成了2019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及34个临时公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我们对公司2020年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信息披露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已在公司内部得以有效执行,且在内控评价及内控审计工作中均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我们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控的真实状况,公司目前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程序有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已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我们本着客观独立、勤勉尽职的态度,运用我们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有关事项的决策提供科学的建议,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1年,我们仍将继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客观公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挥更大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郑学实 许尤洋 刘志云 凌建明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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