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408 公司简称:ST安泰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由于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本身及下属分、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可能导致的利润总额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5% | 利润总额2%≤错报<利润总额5% | 错报﹤利润总额2% |
可能导致的收入总额错报 | 错报≥收入总额1% | 收入总额0.5%≤错报﹤收入总额1% | 错报﹤收入总额0.5% |
可能导致的资产总额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1% | 资产总额0.5%≤错报﹤资产总额1% | 错报﹤资产总额0.5%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预先发现; (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6)其他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
重要缺陷 |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4)其他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形。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实际损失总额及负面影响程度 |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负面影响较大,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 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0万元,且未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 该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不足100万元,且未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2)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3)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4)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重要缺陷 | (1)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2)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4)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2个。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缺陷描述 | 业务领域 | 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 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 | 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
关联担保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关联方新泰钢铁提供39.36亿元担保,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44亿元的154.72%,较上年末增加1.19亿元,新泰钢铁2020年末资产负债率为87.73%。公司未就大额关联担保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 财务管理 | 详见”公司董事会关于对2020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中的相关解决措施 | 否 | 否 |
关联交易 |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焦炭产品执行的结算与付款政策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产品的交易中执行的结算与付款政策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导致2020年末形成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7.96亿元。 | 财务管理 | 否 | 否 |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因公司与关联方在日常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方面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导致2020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针对该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已积极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2021年,公司将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积极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并着重推动双方的资产整合计划,争取尽早解决双方目前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问题,消除对公司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影响,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杨锦龙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