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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为建立和健全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配。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有可分配利润,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每年应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但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2021年至2023年,如每年均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则2021年至202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同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符合本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该预案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如需调整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或现金分红低于该次利润分配的20%或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调整本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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