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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春秋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春秋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春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春秋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29.9亿美元的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飞行学员贷款提供担保预计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为自费飞行学员向银行申请培训费贷款提供累计不超过3,200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3.08亿元,为飞

行学员贷款担保金额为0元,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8%,未发生逾期担保情况。

3、公司对子公司春秋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上海春秋置业有限公司、

春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程序合法合规,该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更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为更好利用自贸区的优惠政策,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财务风险相对较低。公司为飞行学员培训费贷款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为飞行学员向银行申请培训费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节省培训费用,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有利于飞行员培养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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