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自2020年10月26日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原控股股东。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一致。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除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已严格按照《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运营状况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我们认为该规划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制定。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已建立,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所有营运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的薪酬总额的确定均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
度进行。薪酬的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兼顾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的评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海涛、吴建华、佘江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