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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设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

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

外汇交易;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四)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二)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等。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

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协作部门,

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负责向财务部报送与未来

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范分析,部门负责人为

责任人;

(三)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

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

后实施;

(四)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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