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全体监事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1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9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拟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0年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专项报告》《关于2020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专项报告》《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盛世、捷瑞物流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正文》。
4、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半年报及其摘要》 《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正文》。
6、2020年11月2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二、2020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运作,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认为:公司依法运作,经营、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了各项经营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未发现上述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和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2020年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0年度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和公正的。
3、关于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执行股东大会的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5、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
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总体是规范、完整和有效的。
6、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