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同时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董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七条 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第三章 董事的选任、补选、退任及报酬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可以退任;
1、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自应退任。董事任期届满而来不及改选时,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2、董事任职期间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即应退任。
3、辞职。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4、决议解任。董事可以由股东大会的决议随时解任。决议解任董事,公司按规定给予解任董事补偿。
5、失格解任。董事当选后,如果出现《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解任。
6、董事连续二次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可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7、其他事由发生致使董事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的应予解任。
第十一条 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外,应召开股东大会补选。因缺额而补选出来的董事,以补任原任期为限。
第十二条 按公司年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一提取董事会经费,用于会务、交通费等项开支。
第四章 董事长的选任、补选及退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提名总裁人选;
5、遇有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须于事后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6、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如下:
(1)检查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2)遇到国家政策变化或市场变化影响了公司的利益,且不能及时召开董事会,但需要调整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向时,有权在不改变原有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的原则的前提下,调整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3)有权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做应急调整;
凡上述调整内容,在调整方案确定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董事会成员。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1、失去董事身份。董事长失去董事身份时,董事长职务自行解除。
2、解任。董事长可以由董事会解任,这时董事长并不失去董事身份。
第十六条 在董事长退任而补缺时,除因任期届满,应立即召开董事会补选。
第五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裁提议时;
5、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有本章第二十条第2、3、4、5款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知发出的同时,公司应将议案也一并发送董事,如果因时间原因,议案并未准备妥当或议案内容特别多,公司应将所有议案内容作一个简要说明发送给董事。
第七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案分为固定议案和临时议案。第二十四条 固定议案是指每年均需按时提交年度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如下议案:
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议案是指除固定议案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并由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临时议案一般是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或公司股东向公司经营班子提出意向,意向提出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并编写该意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充分考虑公司具体情况、符合有关公司法规并有利于公司的前提下,公司制定一个较为详尽的报告报董事长审核,报告获得批准后,该意向可作为临时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章 董事会资料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董事会召开通知;
2、董事会议程;
3、董事会资料目录;
4、董事会议案;
5、议案表决票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6、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草稿);
7、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草稿);
董事会议案内容要翔实、准确。
第九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需经董事会多数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作出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法定当然解任而发生的缺额不计入全体董事人数。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每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个人、其所任职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三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 若需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确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第三十六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通讯表决具体操作方式为: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议案在会议召开 10 天(董事会临时会议为 3 天)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发给各位董事,会议当天由董事会秘书将表决票与会议决议当面或传真给董事,董事签字表决并于当天交回给董事会秘书或当天传真给董事会秘书。以传真形式表决的董事,在下一次回公司时,再在表决票与决议上补签字。董事可以在表决票或会议决议上对所议事项发表具体意见。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册和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虽经有效通知而未出席董事会亦未委派代理人出席,且未对该项决议表示书面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十章 董事会会后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由董事会秘书长期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应每季度将公司的经营情况报送全体董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经董事会提议予以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