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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资格

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第六条 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七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人为股东代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1人为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并安排会议议程;

(二)列席董事会;

(三)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内部工作;

(六)检查监事会决议;

(七)收集各方面意见,改进监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确定。

第四章 监事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关商务资料。第十六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大会或派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八条 监事因违反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股东大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召开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因故不能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最后记录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裁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第二十六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由工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工会决议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受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七条 监事因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八条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经监事会提议予以修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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