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裁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公司将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