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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汇率风险及强化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数量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未来外币收款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组织建立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行使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负责人、资金运营管理中心部门领导、内审负责人、交易员、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内审负责人对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定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4、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交易员:制订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2、资金运营管理中心部门领导:负责对交易员报送的方案执行一级审批。

3、财务负责人:负责对交易员报送的方案执行二级审批。

4、档案管理员:负责远期结售汇资料管理,包括远期结售汇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5、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6、资金调拨员:根据远期结售汇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账户,并提出远期结售汇交割申请。

7、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向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员综合参考各大银行等机构对汇率的预期、结合公司业务部门对未来外汇收入的预测,提出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风险控制员对其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批决定,同时授权。

第十四条 交易员根据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的审批决定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申请书。

第十五条 银行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员收到银行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核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与交易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远期结汇合约交割期内,资金调拨员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外币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远期结售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交割。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管理办公室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出具损益报告,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调拨员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交易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远期结汇总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远期结售汇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第七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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