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要求,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新会计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公司针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准则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准则相关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时仅对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进行调整,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