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事
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的2021年度与稷山农商行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署:
丁丽萍
江永辉
彭学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