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