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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

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0年5月26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即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证监会提交了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申请,并被受理;于2月27日对证监会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书通知书》中的问题进行反馈回复,同时在巨潮资讯网上进行披露;于4月16日对证监会的《关于请做好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函》中的问题进行反馈回复,同时在巨潮资讯网上进行披露。鉴于上述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本公司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2年5月25日。除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不变,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内容不变。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参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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