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过对审计报告的认真审阅,同时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交谈沟通,我们尊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此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相关工作,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