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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和经营管理需要,对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同时不断优化内控流程和内控工具,广泛宣传内控制度,提高广大员工的内控意识,促使其在经营管理及日常工作中贯彻,并且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考评和整改措施,保证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有效的执行。

2.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止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和经营管理需要,对相关的内控制度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同时不断优化内控流程和内控工具,广泛宣传内控制度,提高广大员工的内控意识,促使其在经营管理及日常工作中贯彻,并且不断加强内控体系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考评和整改措施,保证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有效的执行。

3.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是□ 否?

4.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未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鉴证。

5.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未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鉴证。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苏州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等。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及付款管理、销售及收款管理、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负债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1%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0.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1%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0.5%
营业收入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1%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0.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1%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总额0.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D、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B、未建立或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无效;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E、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F、控制环境无效;G、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的纠正。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财务损失金额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5%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错报≤净利润总额5%错报≤上年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3%
重大负面影响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消除情况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定的主要内部控制缺陷为公司未能及时恰当计提确认相关资产减值,导致披露的主要经营业绩预告与2019年度报告经审计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导致上述事项的发生主要是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客户走访、核实及调研等现场相关工作无法开展,重整评估等工作未能如期完成等客

观因素影响所致。总体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公司已设计、执行并维护了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或错报,公司内部控制整体上符合规范是有效的,能够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财产完整。对于客观因素导致的差异事项,公司亦已积极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关必要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1)加强学习,提高合规信息披露认识。公司密切关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持续强化规范经营运作意识,提高合规信息披露认识。

(2)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报告与披露流程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持续改进完善内部信息报告、流转与披露制度,并积极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事前了解、及时反馈,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披露,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3)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与财务信息质量。公司积极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与团队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与财务信息编制质量,强化关键管理岗位风险控制职责。公司组织并要求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及企业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要求,及时关注财政部发布的各项政策及相关解读,并要求财务人员积极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4)加强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能。公司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编制情况、披露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及时识别和应对财务风险,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5)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重要作用。公司积极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履职提供条件,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权利职责的行使,并积极主动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参与公司治理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及时汇报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及信

息披露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财务信息审核披露方面的重要作用。

公司通过实施和执行上述措施方案,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整改完毕,相关影响已消除。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改进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以及执行力度,致力推动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2、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上述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公司2020年度不存在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已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处置和完善,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切实保证整改效果。

随着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不断发展面临经营环境的变化,难免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性缺陷或管理漏洞,公司将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重整及执行情况。

(1)2020年1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2)2020年9月16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重整期间,公司关于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未获得深圳中院批准,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公司财产权利凭证、印章、证照等进行了接管,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公司董事会变更为管理人。

(3)2020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

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监督执行。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向公司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4)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重整计划在密切推进执行中,尚未执行完毕。

2、公司于2019年3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06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主要是2018年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担保、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2020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公司已于前期对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了相应整改、处置和完善,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并消除影响。

3、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其中:涉及担保、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主要是2018年度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事项主要涉及本报告“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消除情况”。公司已于前期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相应整改、处置和完善,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并消除影响。

4、公司于2020年10月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未能审慎考虑相关资产减值导致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偏差,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该事项主要涉及本报告“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消除情况”。公司已于前期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相应整改、处置和完善,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并消除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予以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赵力宾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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