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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司持续改进完善内部治理控制制度,促进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本人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2020年度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度,本人亲自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次会议、第八次会议、第九次会议、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没有缺席和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上述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部分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本人亲自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出资人组会议以及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会议,认真审阅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需要发表意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20年6月28日,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含子公司)续租公司实际控制人房产用作公司办公场所,续租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场所稳定,符合公司利益,同时租赁价格参照周边市场价格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该房产目前存在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自身事务等被有关方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但公司一直租赁该房产作为办公场所且目前亦不影响公司继续正常使用,公司仅按月支付租金,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①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运作情况。对于公司前期存在的有关问题和不足,公司已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完善和处置,积极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对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有关情况,公司已制定并采取相关措施,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积极落实相关举措,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切实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与治理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促进公司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②关于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亏损,可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2019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

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③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的规定,依据合理、充分,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④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房地产租赁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办公场所为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租赁,续租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场所稳定,租赁价格参照周边市场价格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商,定价公允、合理;在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⑤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基于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说明以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⑥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A、除因2016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签订的两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由于国丰江苏未能足额支付租赁物转让款,苏州金融租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富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大同富乔对国丰江苏债务合

计12,433.85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同富乔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截至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B、公司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批准的对外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北京华油国际物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和恺恩资源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参股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为前述担保对象实际提供担保总额(担保合同最高额)为人民币118,575.11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4,195.72万元(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470万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2,725.72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净资产的27.19%,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6%。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C、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公司存在或有担保事项。根据一审判决,本公司及有关方作出的担保无效,但应就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约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D、此外,公司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存在可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其中:a、本公司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香港”)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申请最高金额为1,8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相关贷款897.92万美元,中国信托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目前一审判令飞马香港、本公司及黄壮勉共同向中国信托银行支付909.41万美元

(或支付时等值的港币)以及相关利息、案件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案件尚在进行中。b、本公司为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向KimuraMaster Fund Limited申请最高金额为750万美元的非承诺性信用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法院判令本公司对该金融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c、本公司为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物流”)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签订的两笔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远东国际委托上海华瑞银行向飞马物流发放贷款本金共计12,000万元,由于飞马物流未能偿还相关借款本金9,000万元,远东国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飞马物流支付远东国际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等,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目前,案件尚在进行中。d、本公司为广东广物医疗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医疗”)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流动贷款合同承担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案件审理过程中,广物医疗已清偿借款788.13万元及利息等。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广物医疗需清偿借款980万元及利息等,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目前,案件尚在进行中。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⑦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491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A、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491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B、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我们同意董事会的意见。

C、我们要求公司对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关注、敦促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消除涉及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⑧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出具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A、基于促进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我们在审议《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时,履行了向公司了解相关资产情况以及向审计机构和管理人等咨询专业意见等程序,考虑到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法院已对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聘请的评估机构由于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评估工作等情况,提请公司对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在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时就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做了专项说明和风险提示(详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同时,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综合考虑了现行会计政策以及评估机构等相关第三方机构等的专业意见,这两个时点上确认计提减值标准的基础存在差异。基于上述客观原因,在编制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时,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不能

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减值金额的估计作出准确判断,导致与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减值金额的估计存在重大差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上述差异金额达到了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数量认定标准,我们对认定意见表示尊重。B、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已识别出相关缺陷,已着手整改并出具了《关于2019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表示同意。C、我们将积极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的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水平,促进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2020年8月27日,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未发现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查阅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我们认为:

①除因2016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前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且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签订的两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由于国丰江苏未能足额支付租赁物转让款,苏州金融租赁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富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大同富乔对国丰江苏债务合计12,433.85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4)、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以及相关公告。该事项已在以前年度进行了账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②公司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批准的对外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恺恩资源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为前述担保对象实际提供担保总额(担保合同最高额)为人民币117,768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54,725.21万元(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470万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255.21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2%。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担保情况。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经审议程序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存在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其中:A、本公司为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物流”)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签订的两笔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由于飞马物流未能偿还借款9,000万元(本金),远东国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令飞马物流支付远东国际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等,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B、本公司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香港”)向CTBC Bank Co., Ltd(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申请最高额1,80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相关贷款897.92万美元(本金),中国信托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一审判令飞马香港、本公司及黄壮勉共同向中国信托银行支付909.41万美元(或支付时等值的港币)以及相关利息、案件费用,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88)。C、本公司为飞马香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香港分行”)申请3,000万美元授信提供担保,由于飞马香港未能偿还剩余贷款1,459.97万美元,浦发香港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一审判令本公司对飞马香港欠款本金1,459.97万美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本公司为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恩资源”)向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申请最高额75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担保,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KimuraMaster Fund Limited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法院判令本公司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此外,本公司为恺恩资源向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Limited(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由于恺恩资源未能偿还相关贷款,华侨银行向新加坡最高院高级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恺恩资源偿还尚欠贷款(及利息)2,096.09万美元等,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截至目前,恺恩资源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已中止审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③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公司存在或有担保事项。根据一审判决,本公司及有关方作出的担保无效,但应就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约5,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在审理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事项,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维护公司以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2020年12月29日,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的相关资质以及过往审计经历状况等,我们认为四川华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推荐四川华信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的需要;公司聘任四川华信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态度,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重整进展情况,并积极予以建言献策,助力公司早日脱困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同时,通过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查看,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等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本人通过现场查看、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有关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并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督促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等培训,加强对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深化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彭钦文:Pqw8888@163.com

2020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2021年,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职责态度,积极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联络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规范,稳健的发展。

独立董事:

彭钦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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