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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简称“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并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相关会计准则要求而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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