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针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8月7日至2021年2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除以下2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或亲属关系) | 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 | 变更摘要 | |||
1 | 甘先国 | 董事、总经理 | 2020-11-09 | -170,000 | 卖出 |
2020-11-10 | -70,000 | 卖出 | |||
2020-11-11 | -52,100 | 卖出 | |||
2 | 李伟 | 人力资源部员工 | 2020-12-08 | -500 | 卖出 |
2020-12-09 | -300 | 卖出 | |||
2021-01-21 | 1,700 | 买入 |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发布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自查,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过公司股票。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甘先国最早于2021年1月20日知悉激励计划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李伟最早于2021年1月29日知悉激励计划相关信息。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
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