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东箭科技《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东箭科技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东箭科技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包括所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单位;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要素。具体包括公司经营业务涉及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销售业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产管理、信息披露、采购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文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的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缺陷等级 | 定义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1%。 |
重要缺陷 |
1)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2)营业收入的0.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1%。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0.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②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⑥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及时整改。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③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④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⑤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⑥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及时整改;
⑦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所有方面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本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健全有效,在所有重大方面实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关于东箭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东箭科技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东箭科技《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费威 吴仁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