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箭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东箭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及存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4,2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8.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5,7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564.51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30,220.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9日全部到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2020056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4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785.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5,564.5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220.49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智能制造升级建设项目 | 45,217.00 | 45,217.00 |
2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4,910.20 | 4,910.20 |
合计 | 50,127.20 | 50,127.20 |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采购支出),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汇总与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财务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3、置换申请得到批准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其他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定期与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以上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费威 吴仁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