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预计2021年度向控股股东之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关联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子公司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与Young & Young InternationalCorporation拟签署的《关于PREMIUM DATA ASSOCIATES LIMITED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基于PREMIUM DATA ASSOCIATES LIMITED仲裁实际情况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万如平、陈华、朱玉旭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