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邮编:100073电话:(010) 51423818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审核意见
二、审核意见附送
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 |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话(tel):010-51423818 传真(fax):010-51423816 |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1)第430006号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集团”)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新文化集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表)进行了专项审核。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新文化集团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新文化集团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蔡海健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陶昕
2021年4月27日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上年度 (万元) | 备注 | |
营业收入 | 33,885.64 | 55,605.38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 189.07 | 68.52 | ||
其中: | 房屋租赁收入 | 189.07 | 68.52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小计 | 189.07 | 68.52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33,696.57 | 55,536.86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震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徐敏芝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