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股票存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即18.045元/股)的情形,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