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并核查拟提交给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