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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钰矿业:华钰矿业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合计3个担保事项:

1、2019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西藏集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集为”)贷款事项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西藏集为向银行签订5,000万元贷款合同,拉萨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贷款事项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2020年7月31日,西藏集为归还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的部分借款:西藏集为归还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日,公司涉及上述借款的反担保合同自动终止。

2、2020年8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西藏集为向银行借款事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西藏集为贷款事项(合计贷款3000万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3、2020年12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西藏集为向银行借款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西藏集为贷款事项(合计贷款12,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公司的担保原则和审批程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17,000万元。2021年度,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严格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永军 王瑞江 王 聪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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