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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喜鸟: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1年4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证券投资不包含衍生品交易或投资、套期保值。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相关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证券投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具体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投资信息需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方案或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透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中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实施情况正确列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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