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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2021年 月 日

本编号为【 】的《金融服务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1年【】月【】日于中国北京市石景山区共同签署:

甲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99号邮政编码:100041法定代表人:赵民革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36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41法定代表人:邹立宾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成立于1999年10月15日,由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范围包括:钢铁冶炼、钢延压加工、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工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金属材料、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等。

鉴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成立于2015年7月21日,由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首钢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原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第二章 交易类型

第四条 授信服务

一、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具体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甲方的实际业务需求、乙方的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办理。

乙方给予甲方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乙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甲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乙方逐笔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二、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及乙方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

三、有关授信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五条 存款服务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首钢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三、有关存款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六条 结算服务

一、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二、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三、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四、有关结算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七条 咨询服务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根据甲方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信息咨询顾问、经营管理顾问、投融资顾问、投资银行顾问等内容在内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八条 票据服务

一、根据甲方需求,乙方对甲方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以代保管为基础提供综合管理服务;

二、票据服务基本业务包括以代保管为基础的存票、取票、委托收款等业务,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票据代保管服务;

三、根据甲方需求,乙方为甲方在票据质押额度内开展办理发放贷款、代开信用证、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保函等业务。

四、有关票据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九条 其他金融服务

一、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二、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乙方就同类业务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平均费用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第三章 交易限额第十条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与双方确认并由甲方按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一致。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包括几方控制的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与双方确认并由甲方按年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的综合授信余额一致,用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时,甲方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提供的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二、甲方享有对乙方服务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

三、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依法享有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并有权终止该项或该次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并向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文件、信息、数据、资料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但该等信息提供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甲方有义务根据补充协议支付乙方提供的产品价款和服务费用。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享有要求甲方提供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文件、信息、数据、资料等的权利,但乙方的要求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乙方享有根据补充协议收取产品价款和服务费用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选择的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二、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设计、安装网上银行服务,以实现安全、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

三、乙方对甲方进行的检查、监督有配合的义务。

四、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

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6.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7.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9.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章知识产权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如有向第三方转让、出租等行为,需双方共同决定,并共同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一方单方创造的知识产权,另一方仅享有使用权。

第七章保密条款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对在洽商、签订、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获悉、取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外披露商业秘密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八章协议期限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满【叁】年止。

期满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续签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应与对方磋商,并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规定及要求单方终止本协议,如甲方行使此单方解除权,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基于本协议产生的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是双方就本协议所涉事项达成的完整文件。本协议,连同本协议的任何附件构成本协议双方的全部协议。如本协议的约定与各方此前签署的意向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或其他书面和口头的约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年【】月【】日

乙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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