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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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通过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 | 1 |
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1)第110A008893号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公司”)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首钢股份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394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首钢股份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通过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首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首钢股份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首钢股份公司实施于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2020年度首钢股份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首钢股份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二〇二一年 四 月二十八日 |
2020年度通过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 | ||||||
编制单位: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 单位:元 | |||||
项目名称 | 行次 | 年初余额 | 本年增加 | 本年减少 | 年末余额 | 收取或支付利息、手续费 |
一、存放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 1 | 5,617,655,130.21 | 134,699,426,153.32 | 134,477,027,744.51 | 5,840,053,539.02 | 108,641,085.66 |
二、本公司向财务公司贷款 | 2 | 16,095,277,337.48 | 23,657,522,078.12 | 25,097,941,699.85 | 14,654,857,715.75 | 261,805,906.55 |
(一)短期借款 | 3 | 9,621,643,833.33 | 8,939,538,947.15 | 9,877,243,228.29 | 8,683,939,552.19 | |
(二)应付票据 | 4 | 6,464,964,570.54 | 14,712,862,200.00 | 15,213,776,770.54 | 5,964,050,000.00 | |
(三)委托贷款 | 5 | 8,668,933.61 | 5,120,930.97 | 6,921,701.02 | 6,868,163.56 | |
2020年4月22日本公司第七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经2020年6月23日本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本表已于2021年4月28日获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
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 | 总会计师: | 会计部门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