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1]000265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8年至2020年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上述资金占款公司虽已全部收到并收取利息,但该事项未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振江股份公司在资金支付审批、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振江股份公司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对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制定了整改措施。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对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审阅了大华所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大华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是为了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有关内容,不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董事会同意大华所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说明。
三、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1)截至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全部收回并收取了资金占用利息,公司没有因违规事项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2)公司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7373号《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会计差错更
正的专项说明》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2020年期初数的更正;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董监高、股东处借款(往来款)的情况,今后如有发生前述情况,则按照发生借款或者往来款金额的两倍向公司缴纳罚款(违约金)。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的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层及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合法合规运作意识,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加强防范资金占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和流程机制的建设,有效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