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执行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2020年年初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
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本期期初合并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累积影响金额 | 2020年1月1日 | ||
重分类 (注1) | 重新计量 (注2) | 小计 | |||
应收账款 | 502,279,975.40 | -22,061,144.09 | 480,218,831.31 | ||
合同资产 | 22,061,144.09 | 22,061,144.09 | |||
资产合计 | 502,279,975.40 | 502,279,975.40 | |||
预收款项 | 5,820,146.33 | -5,820,146.33 | |||
合同负债 | 5,683,945.55 | 5,683,945.55 | |||
其他流动负债 | 136,200.78 | 136,200.78 | |||
负债合计 | 5,820,146.33 | 5,820,146.33 |
项目 | 报表数 | 假设按原准则 | 影响 |
应收账款 | 300,636,239.49 | 337,333,623.41 | -36,697,383.92 |
合同资产 | 36,697,383.92 | 36,697,383.92 | |
资产合计 | 337,333,623.41 | 337,333,623.41 | |
预收款项 | 11,009,174.28 | 216,839,319.56 | -205,830,145.28 |
合同负债 | 205,619,885.05 | 205,619,885.05 | |
其他流动负债 | 32,148,400.27 | 31,938,140.04 | 210,260.23 |
负债合计 | 248,777,459.60 | 248,777,459.60 |
项目 | 报表数 | 假设按原准则 | 影响 |
营业成本 | 1,552,738,232.09 | 1,450,830,366.92 | 101,907,865.17 |
销售费用 | 21,901,220.34 | 123,809,085.51 | -101,907,865.17 |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9日